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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创/深圳商报记者 吴维 通讯员 周正
记者8月25日从南山区检察院获悉,近日,南山区检察院办理一起合同诈骗案。在案件中,受害人朱先生、王先生正是被所谓“场外配资”所骗,遭受巨大损失。
案情介绍,王先生是一名有着7、8年炒股经验的老股民。2017年,王先生和朱先生与杨某签订炒股配资合同。签订合同后,朱先生将保证金人民币1600万元汇入杨某指定的个人账户内,随后杨某通过电子邮件将虚拟分仓软件、交易子账户及密码发送给朱先生,称该软件与股票主账户连接,能同步反映持仓量等交易信息。
本想以小博大的王先生和朱先生没有料到,杨某给他们的交易账户和交易软件实际由武某提供,武某能在他们不知情的情况下操作交易账户。朱先生登录账户后查看发现确有显示配资,短时间内先后买入某支股票市值近人民币1.6亿元。
数日后,朱先生、王先生看股票盈利准备卖出时发现分仓软件账户内虽显示仍持有一定数量的股票,却无法卖出,交易单据均显示“废单”。事后,朱先生和王先生多次向杨某索要主账户数据,但是杨某百般推脱,要么提供少量不齐全的交易清单,要么干脆不提供。随后朱先生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调查,武某利用虚拟分仓软件在股票主账户卖出股票的情况下不会同步显示的特点,隐瞒被害人将股票在主账户卖出,并与杨某合谋谎称股价已下降到合同约定的8%平仓线并平仓,保证金已全部亏损。实际上,该股股价非常平稳,并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平仓线。
经审查认定,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受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近日,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人杨某、武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南山检察官提醒,“场外配资”机构不具有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资质。近年来,有关监管部门对“场外配资”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加强“场外配资”监测。广大投资者应警惕“场外配资”行为,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通过合法渠道参与股票交易,远离“场外配资”,避免投资受损。